关于办理“特殊工时工作制” 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日期:2019-11-19 浏览 534 分享

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规范工作程序,理顺工作流程,严把政策关,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双重利益,现对申报“特殊工时工作制”用人单位需补充提交的材料(除长人社(2009)28号文件规定外),做如下说明。

一、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要详细真实。

1. 对申报的每个岗位的工作性质进行清晰明了的说明。属什么行业,生产何种产品,生产的流程、工艺,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理由。

2.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的报告,要写明关于延长工时的问题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报告要详实清楚:

1)以多长时间为计算周期,在计算周期内对这部分员工如何实行弹性工作制。

2)延长工时的时间要严格执行相关的规定。

3)为执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员工进行串休、轮休和补休,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做到的,要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延时工资报酬。

二、对于拟申报的岗位,要形成醒目的文字公示材料:

1.内容要有拟申报的岗位、人数。

2.申报何种工时制。

3.本单位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举报电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举报电话:88777374).

4.须在本单位明显的位置公示七日以上。

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工会签属明确意见。

1.工会的意见要写明系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结果。

2.没有工会组织的,仍由十名以上的员工代表签字。

特别强调的是不定时工作制要按下列要求呈报:

1.按国家文件规定的岗位: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

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出租司机,常驻外埠人员,非生产性执班人员,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方可呈报。

2.提交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在呈报材料上执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本人签字。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

 

                          201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