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热点解析之维护弱势群体公平就业及劳动保护
日期:2020-02-20 浏览 10631 分享

1、公平就业、同工同酬

1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劳动法》)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和公平的就业机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含有就业歧视的内容。 用人单位设置招聘条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招聘信息,不得含有就业歧视的内容。(《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

3)有以下规定情形的,视为就业歧视: (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录用标准的; (二)无特殊岗位需要不招用残疾人的; (三)对进城就业的农业富余劳动力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设置不平等录用标准的; (四)除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和饮用水生产、直接为研究服务、保育、美容和**化妆品的生产、其他与人群容易接触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招录的。(《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

4)农业富余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享有下列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 (一)就业和选择职业; (二)依法签订和要求履行劳动合同; (三)获取劳动报酬和实现同工同酬; (四)参加社会保险; (五)免费获得公共就业服务; (六)获得职业教育和培训,并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七)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依法享有税费优惠和减免以及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

5)用人单位对录用人员不得因性别、户籍等原因设置不同的薪酬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

6)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

2、弱势群体劳动保护

(1)女职工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2)未成年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

 

 

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