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简称:“特殊工时工作制”。自94年以来,我市的部分相关企业,已经实行了“特殊工时工作制”。为了规范工作程序,我们下发了《关于在我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面就“意见”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说明:
一、“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概念:
“特殊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不能实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即“劳动者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和“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而制定的一种工时制度 。
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
“特殊工时工作制”适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三、“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分工:
此项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级以上各类企业的审批工作。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所属企业“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
四、具体要求:
1. 审批的条件严格按《意见》执行。
2.各县(市)区、开发区须在每个月的月末,把当月审批的情况,通过“劳动关系网”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见文件中的附表2)
3.为了方便快捷的工作,所需“审批表格”可登陆“劳动关系网上”直接下载。
4.会后各县(市)和开发区的分管**,与处里工作人员联系,确定用户名密码。电话:88777374号
5、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业务时 ,需深入企业核查情况后,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6.各级劳动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于违反工时制度规定,导致劳动者在一个核算周期内2次以上(含2次)投诉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暂停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重新申请恢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时 ,用人单位必须制订具体整改措施,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实行。恢复实行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
(七)此项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经审批的“特殊工时工作制“ 岗位的人员进行调整时,企业在三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告知审批部门进行备案。
(八)此项工作涉及到企业和职工的双重利益,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认真核实岗位及人员,如有虚报,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
十、相关网络工作程序,可登陆“劳动关系网”。
网址:http://www.kzjsj.com/ldgx
十一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