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日期:2026-04-29 浏览 45 分享

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以个人方式申报,不享受补贴增发部分。

 一、补贴对象

在长春市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租住的住房地在长春市且按规定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当年应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含县(市)区、开发区及以上实施、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以及事业单位〕

二、补贴标准

按博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500元、本科生每月 1000 元的补贴标准,给予最长24个月的就业创业租房补贴。

三、申报条件

申报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 须满足的条件:

1.高校毕业生被县(市)区、开发区以下政府机关录用,具有公务员身份且未享受各级财政安家类补贴、工作地和租房地在长春市并按规定由用人单位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

2.高校毕业生与依法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和租房地在长春市并按规定由用人单位在长春 市缴纳社会保险;

3.高校毕业生与县(市)区、开发区以下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工作地和租房地在长春市并按规定由用人单位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

4.高校毕业生在长春市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申报人租房地在长春市;

5.高校毕业生在长春市自主创业并按规定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创业地和租房地均在长春市。

四、申报材料

1.高校毕业生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境外和港澳台高校毕业生需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2.高校毕业生本人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保卡;

3.政府机关考录人员提供《录用审批表》;

4.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5.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电子证;

6.自主创业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7.申报人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

8.税务开具的租赁费发票;

9.其他佐证材料。

五、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高校毕业生可在手机端登录微信小程序灵动长春政策直达或电脑端登录长春市政策服务网上大厅https://zc.zsj.changchun.gov.cn)搜索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模块,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提交相关材料在线申报。

2.初审。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对高校毕业生提供的各类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审核。市人社部门对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初审合格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确定当期符合申领条件人员名单及金额。

4.公示。审核通过后,市人社部门将当月新增符合申领条件人员名单在长春市政策服务网上大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兑现。公示无异议后,按月核验申报人上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核验申报人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核验无误后发放到高校毕业生提供的社保卡金融账户。

六、指标解释

(一)当年应届的认定。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等6项实施细则的通知》(吉人社联〔202478号)相关要求执行,当年应届指高校毕业生毕业所在自然年11日至1231日(第四季度毕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日期可延长至次年630日并享受此政策)。

(二)在长工作的认定。工作地点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且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

(三)用人单位类型的范围。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

(四)政策享受期的认定。本补贴自首次发放当月起24个月为政策享受期。

(五)在长工作申报地的认定。以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所在属地为准。

)灵活就业申报地的认定。以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所在属地为准。

)在长创业申报地的认定自主创业申报人的营业执照须为市场监管部门颁发,且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经营者)须与补贴申报人保持一致。申报地以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所在属地为准。

)以下学历材料不适用于申报本补贴: 

1.高校毕业生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毕(结)业结论为结业”“肄业的,学习形式为非全日制”“函授”“网络授课的;

2.在职期间攻读并取得的境外和港澳台高校学历材料;

3.其他不适用于申报本补贴的学历材料。

七、相关规定

(一)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与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属重叠政策,长春市按照不低于省级政策补贴标准执行,不能重复享受。

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与吉林省(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高校毕业生租住长春市人才公寓租金减免、长春市人才住房保障支持项目、高校毕业生安家补贴项目等同类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二)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与吉林省(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可重复但不可同时享受。已申请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的,不可再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政策。

(三)下列情况停止或不再继续发放就业创业租房补贴:

1.高校毕业生因故导致社会保险中断缴纳的停止发放补贴,继续缴纳社保后,在政策享受期内可二次申报,中断期间补贴不予补发;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社会保险缴纳中断的,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且缴费主体未发生变化的,可按年度由用人单位申请补发补缴月份的补贴,申请时间以政策通知为准; 

2.高校毕业生因故主动申请停发补贴的,视为放弃剩余部分的补贴,不再继续发放和补发;

3.高校毕业生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30日内未提供续签或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停止发放补贴;

4.申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不再继续发放补贴;

5.高校毕业生在政策享受期内,继续缴纳省级社会保险但工作地不在长春市的,停止发放补贴;

6.其他停止或不再继续发放就业创业租房补贴的情形。

(四)申报人应在申报时限内完成申报,首次申报补贴时因上传材料或信息填写有误导致被退回的,给予60日申报调整期申报人应在调整期内完成重新申报,再次申报时间超过调整期且超过申报时限的,将不予受理。

(五)符合政策条件的2名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合租房可按规定要求提交材料分别享受补贴。

(六)首次申报本补贴提供的租房合同期限应不低于12个月,如租房合同不满24个月,可在合同到期后30日内提供新的租房合同,直至政策享受期满。

(七)三支一扶”“特岗教师人员可享受就业创业租房补贴、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不享受就业生活补贴。

 西部计划人员不享受就业创业租房补贴、就业生活补贴,可享受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

 公益性岗位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本项补贴政策。

现役军人及军队文职人员,隶属于军队系统,非本政策所指用人单位就业人员,不享受本项补贴政策。

基层专干”“硕师计划”“选调生人员中未享受各级财政安家类补贴的,可享受本项补贴政策。 

(六)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就业创业租房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补贴领取资格、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本细则由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5717日执行,执行期为一年。执行期内如遇与以往市级同类政策实施细则不一致,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如遇省级政策调整,按省级政策执行。

八、审核部门与咨询电话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咨询电话:

南关区:0431-85282167      朝阳区:0431-89617240

二道区:0431-84881941      宽城区:0431-89990364

绿园区:0431-86762019      净月区:0431-84535855

经开区:0431-84660021      汽开区:0431-81501500

 区:0431-80798161      莲花山:0431-81331221

中韩示范区:0431-81187029  九台区:0431-82356855

双阳区:0431-84282522      德惠市:0431-87222347

榆树市:0431-83656393      农安县:0431-83298788

公主岭市:0431-76538959

(二)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咨询电话:0431-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