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分为“用人单位申报”和“高校毕业生个人申报”两种方式,请高校毕业生依个人情况进行申报。
一、高校毕业生个人申报(基础部分)
本补贴每月1000元、1500元、2500元的基础部分,以个人方式申报。
(一)补贴对象
在长春市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当年应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含县(市、区)及以上实施、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
(二)补贴标准
按博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500元、本科生每月10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最长24个月的就业生活补贴基础部分。
(三)申报条件
申报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须满足的条件:
1. 高校毕业生被县(市、区)以下政府机关录用,具有公务员身份且未享受各级财政安家类补贴、工作地在长春市,并按规定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
2. 高校毕业生与依法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在长春市,并按规定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
3. 高校毕业生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工作地在长春市,并按规定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
(四)申报材料
1.高校毕业生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境外和港澳台高校毕业生需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2.高校毕业生本人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保卡;
3.政府机关考录人员提供《录用审批表》;
4.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5.其他佐证材料。
(五)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高校毕业生可在手机端登录微信小程序“灵动长春”中“政策直达”或电脑端登录“长春市政策服务网上大厅” (https://zc.zsj.changchun.gov.cn)搜索“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模块“个人申报”入口,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提交相关材料在线申报。
2.初审。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对高校毕业生提供的各类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审核。市人社部门对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初审合格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确定当期符合申领条件人员名单及金额。
4.公示。审核通过后,市人社部门将当月新增符合申领条件人员名单在“长春市政策服务网上大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兑现。公示无异议后,由社保部门按月审核申请人上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核验无误后由社保部门发放到高校毕业生提供的社保卡金融账户。
二、用人单位年度申报(增发部分)
本补贴每月 300 元、500 元、800 元的增发部分,由用人单 位按年度申报,申报时间以政策通知为准。
(一)补贴对象
以“高校毕业生个人申报”方式成功申请且正在享受就业生活补贴基础部分的,由驻长春市国家级科研院所和“双一流”建设高校在政策补贴时间范围内引进且已办理进编聘用手续或由符合长春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引进且与企业签订一年(含)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的当年应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生。
符合以上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用人单位承诺承担增发总额40%的前提下,可由用人单位申报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增发部分。 (二)补贴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月8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500元、本科生每月 300元,给予最长 24 个月的就业生活补贴增发部分。
(三)申报条件
1.驻长春市国家级科研院所和“双一流”建设高校引进的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1)2024年6月3日以后引进;
(2)申报人应是全职在编人员;
(3)申报人应是当年应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生;
(4)申报人未曾享受吉林省和长春市同类政策。
2.市域内的企业引进的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1)2024年6月3日以后企业引进的当年应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生;
(2)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含)以上正式劳动合同;
(3)申报人未曾享受吉林省和长春市同类政策。
(四)申报材料
1.驻长春市国家级科研院所和“双一流”建设高校引进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
(2)申报人身份证(外国人需提供护照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3)申报人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境外和港澳台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4)申报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含)以上正式聘用合同(证明);
(5)编制证明材料;
(6)申报人本人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保卡。
2.市域内的企业引进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申报人身份证(外国人需提供护照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3)申报人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境外和港澳台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4)申报人与企业签订的一年(含)以上正式劳动合同;
(5)申报人2024年6月(含)以后在长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办理异地社保转移的,需一并提交社保转接手续);
(6)申报人本人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保卡。
(五)申报程序
1.用人单位组织申报。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应按照政策通知要求,在申报时限内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进行相关材料申报,经用人单位人资(人事)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可在电脑端登录“长春市政策服务网上大厅”(https://zc.zsj.changchun.gov.cn)搜索“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模块“单位申报”入口,如实填报高校 毕业生信息,提交相关材料在线申报。
2.初审。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各类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审核。市人社部门对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初审合格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确定当期符合申领条件人员名单及金额。
4.公示。审核通过后,市人社部门将符合申领条件人员名单在“长春市政策服务网上大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兑现。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到高校毕业生提供的社保卡金融账户。
三、指标解释
(一)补贴标准的说明。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的“基础部分”指博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500元、本科生每月1000元的补贴标准;“增发部分”指在此基础上,博士研究生 每月8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500元、重点院校本科生每月300元的补贴标准增发。
(二)“在长工作”的认定。工作地点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且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
(三)用人单位类型的范围。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符合长春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是指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四)“当年应届”的认定。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毕 业生就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等6项实施细则的通知》(吉人社联〔2024〕78 号)相关要求执行,当年应届指高校毕业生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四季度毕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日期可延长至次年6月30日并享受此政策)。
(五)学历的认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标准以首次申请时的学历进行认定,享受期间学历变更的,补贴标准不随之变更。
(六)政策享受期限的认定。本补贴自首次发放当月起24个 月为政策享受期。
(七)“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生”的认定。指“985 工程”“211 工程《”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委〈关于公布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22〕1 号)公布“双一 流”建设高校对应建设学科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以及经教育部 认定的国内外高等院校(相关权威机构评选的全球大学排名前 500 名:QS 世界大学排名、U.S.News 世界最佳大学排名、THE 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是指教育部批准的国内高校和教育部认定的港、澳、台以及外国高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不含在职攻读的。
(八)以下学历材料不适用于申报本补贴:
1.高校毕业生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毕(结)业结论为“结业”“肄业”的,学习形式为“非全日制”“函授” “网络授课”的;
2.在职期间攻读并取得的港、澳、台以及外国高校学历材料;
3.其他不适用于申报本补贴的学历材料。
四、相关规定
(一)《长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来(留)长系列优惠政策》(长府办发〔2024〕16号)(以下简称《优惠政策》)发布前,已成功申请并享受就业生活补贴基础部分的,不享受增发部分补贴。
(二)《优惠政策》发布后至本细则发布当月,期间已成功申请并享受就业生活补贴基础部分且符合增发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经用人单位同意并申报“增发部分”成功后,一次性补发基础部分发放首月至正在享受政策当月(已享受满 24 个月基础部分补贴的,补发至第 24 个月)的增发部分补贴。
(三)自本细则发布起,先由高校毕业生本人以“个人申报” 方式成功申请并享受就业生活补贴基础部分的,按年度由用人单位单独申请“增发部分”补贴。
(四)按年度一次性发放的增发部分补贴,其享受补贴月数以本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享受基础部分补贴的月数为准。
(五)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与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属重叠政策,长春市按照不低于省级政策补贴标准执行,不能重复享受。
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与吉林省(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租住长春市人才公寓租金减免、长春市人才住房保障支持项目、高校毕业生安家补贴项 目等同类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六)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与吉林省(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可同时享受。
(七)下列情况不再继续发放就业生活补贴:
1.高校毕业生因故导致社会保险中断缴纳的,中断期间停止发放补贴,继续缴纳社保后,在政策享受期内可二次申报,中断期间补贴不予补发;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社会保险缴纳中断的,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且缴费主体未发生变化的,可申请补发补缴月份的补贴;
2.高校毕业生因故主动申请停发补贴的,视为放弃剩余部分的补贴,不再继续发放和补发;
3.用人单位主动申请停发的;
4.申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停止发放补贴; 5.高校毕业生在政策享受期内,继续缴纳省级社会保险但工作地不在长春市的,中止补贴发放。
6.其他不再继续发放就业生活补贴的情形。
(八)申报人应在申报时限内完成申报,首次申报补贴时因上传材料或信息填写有误导致被退回的,给予60日申报调整期,申报人应在调整期内完成重新申报,再次申报时间超过调整期且超过申报时限的,将不予受理。
(九)“三支一扶”“特岗教师”人员不享受就业生活补贴,可享受就业创业租房补贴、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
“西部计划”人员不享受就业生活补贴、就业创业租房补贴,可享受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
“公益性岗位”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以上各项补贴政策。
现役军人及军队文职人员,隶属于军队系统,非本政策所 指用人单位就业人员,不享受以上各项补贴政策。
“基层专干”“硕师计划”“选调生”人员中未享受各级 财政安家类补贴的,可以享受就业生活补贴。
(十)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就业生活补贴资 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补贴领取资格、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本细则由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自2025年7月17日起执行,执行期为一年。执行期内如遇以往市级同类政策实施细则不一致,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如遇省级政策调整,按省级政策执行。
五、审核部门与咨询电话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咨询电话:
南关区:0431-85282167 朝阳区:0431-89617240
二道区:0431-84881941 宽城区:0431-89990364
绿园区:0431-86762019 净月区:0431-84535855
经开区:0431-84660021 汽开区:0431-81501500
新 区:0431-80798161 莲花山:0431-81331221
中 韩:0431-81187029 九台区:0431-82356855
双阳区:0431-84282522 德惠市:0431-87222347
榆树市:0431-83656393 农安县:0431-83298788
公主岭:0431-76538959
(二)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