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篇(10项)
一、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
(一)核心内容
在长春市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当年应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含县(市)区、开发区及以上实施、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按博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500元、本科生每月10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最长24个月的就业生活补贴基础部分。
(二)服务对象
在长春市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当年应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含县(市)区、开发区及以上实施、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
(三)办理流程
高校毕业生可在手机端登录微信小程序“灵动长春”中“政策直达”或电脑端登录“长春市政策服务网上大厅”(https://zc.zsj.changchun.gov.cn/)搜索“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在线申报,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四)申请材料
1.高校毕业生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境外和港澳台高校毕业生需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2.高校毕业生本人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保卡;
3.政府机关考录人员提供《录用审批表》;
4.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5.其他佐证材料。
(五)政策依据
《长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来(留)长系列优惠政策》(长府办发〔2024〕16号)。
二、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
(一)核心内容
在长春市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租住的住房地在长春市且按规定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当年应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含县(市)区、开发区及以上实施、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人员〕。 按博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500元、本科生每月10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最长24个月的就业创业租房补贴。
(二)服务对象
在长春市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租住的住房地在长春市且按规定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当年应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含县(市)区、开发区及以上实施、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人员〕。
(三)办理流程
高校毕业生可在手机端登录微信小程序“灵动长春”中“政策直达”或电脑端登录“长春市政策服务网上大厅” (https://zc.zsj.changchun.gov.cn)搜索“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模块,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提交相关材料在线申报。
(四)申请材料
1.高校毕业生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境外和港澳台高校毕业生需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2.高校毕业生本人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保卡;
3.政府机关考录人员提供《录用审批表》;
4.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5.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电子证;
6.自主创业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7.申报人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
8.税务开具的租赁费发票;
9.其他佐证材料。
(五)政策依据
《长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来(留)长系列优惠政策》(长府办发〔2024〕)。
三、长春市大学生实训基地实训补贴细则
(一)政策内容
实施就业促进激励。进入基地开展实训可按照每生每月1000元至1500元的标准给予实训补贴。
(二)享受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在校在籍大学生。
(三)申报认定基本条件
1.每年度在实训基地参加实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在校在籍大学生为享受实训补贴范围内人员,高校毕业生在企业实训(实习)不可享受实训补贴;
2.对位于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实训基地按照每生每月1000元、月度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实训补贴;对位于县域的实训基地,按照每生每月1500元、月度总额不超过7.5万元的标准给予实训补贴;
3.实训基地全年享受实训补贴总人数不超过150人,且每名实训生可享受补贴时长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实际实训月数大于2个月的,补贴月数按2个月计算;
4.对实训期未满提前离岗的应根据其当月实际参加实训的时间发放补贴,不足整月的,不超过15日(含15日)的不计入补贴发放范围,超过15日的按整月计算;
5.在实训期满后实现留用并签订1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的实训生,其享受实训补贴月数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办理流程
1.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单位直接提交相关纸质材料,向市人才服务局提出补贴申请;
2.市人才服务局对申报单位进行材料审核,确定实训基地实训补贴名单;
3.实训基地实训补贴名单经审定后,在指定网站进行五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资金。
(五)所需材料
1.实训生本人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生证等在籍证明材料);
2.实训生日常考勤记录(加盖公章);
3.实训生投保商业保险证明;
4.实训协议;
5.实训生毕业后在实训基地实现留用的,需提供签订的1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
6.《长春市大学生实训基地实训人员明细表》;
7.《长春市大学生实训基地实训补贴发放汇总表》;
8.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银行出具的);
9.单位收款收据加盖财务章(收据要求使用收据专用纸,交款单位、收款事项和具体金额现场填写);
10.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六)政策依据
《长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来(留)长系列优惠政策》(长府办发〔2024〕16号)。
四、就业见习补贴
(一)核心内容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参加见习的单位,由当地财政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发放见习补贴;对吸纳其他16-24周岁失业青年参加见习的单位,属地政府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除由财政全额供款的事业单位外,其它见习单位应自筹资金,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并与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每留用1人给予3000元带教补贴。
(二)享受对象
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和见习单位。
(三)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省内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报成为见习单位;
2.各市(州)、县(市、区)人才中心审核通过的见习单位可发布见习岗位招募信息;
3.符合条件的青年群体申报参加就业见习计划;
4.各市(州)、县(市、区)人才中心将组织审核通过的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进行岗位推荐、签订协议、对接上岗;
5.见习单位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可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出见习补贴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
6.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报同级财政局审核拨付。
(四)办理地点
申报主体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五)申请材料
就业见习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
(六)政策依据
1.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9〕591号);
2.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吉人社联〔2023〕12号)。
五、新入站(基地)硕博生活补助项目
(一)核心内容
新进入市域内企业、市属事业单位所属的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市级企业研究生创新实践工作站全职工作的,可分别对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的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二)享受对象
新进入市域内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所属的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市级企业研究生创新实践工作站全职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本政策与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不重复享受)
(三)办理流程
1.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单位直接提交相关纸质材料,向市人才服务局提出补助申请;
2.市人才服务局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硕博补贴名单;
3.硕博补贴名单经审定后,在指定网站进行五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定期拨付资金。
(四)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新入站(基地)博士、硕士生活补贴报告》;
2.《新入站(基地)博士、硕士生活补贴申报人员汇总表》;
3.申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1份);
4.获批的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或市级企业研究生创新实践工作站证明材料;
5.入站(基地)博士或硕士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外国人需提供护照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6.入站(基地)博士或硕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原件、复印件(海外学位需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7.博士或硕士入站(基地)合同(协议)原件、复印件。
(五)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具体时间以政策执行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为准。
(六)政策依据
《长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来(留)长系列优惠政策》(长府办发〔2024〕16号)。
六、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一)核心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毕业学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其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及残疾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1500元;学习期间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800元。
(二)享受对象
毕业学年内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学习期间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三)发放程序
各高校需集中组织申报工作,符合条件人员以审核时间为节点,比对系统为准。高校毕业生只能申报以下一种补贴,并提交相应材料。
(四)申请材料
1.申报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需提交如下材料:
(1)《2025届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一份(需粘贴本人照片一张);
(2)低保金发放凭证。银行出具近3个月低保金发放对账单原件一份;
(3)学生本人提供所在家庭《居民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或低保证明原件一份。《居民低保证》需年检,低保证明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出具;
(4)户口簿复印件一套;
(5)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印在同一张纸上)。
2.申报残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需提交如下材料:
(1)《2025届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一份(需粘贴本人照片一张);
(2)残疾高校毕业生本人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印在同一张纸上)。
3.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需提交如下材料:
(1)《2025届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一份(需粘贴本人照片一张);
(2)《零就业家庭认定表》或由认定部门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户口簿复印件一套;
(4) 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印在同一张纸上)。
4.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高校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需提交如下材料:
(1)《2025届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一份(需粘贴本人照片一张);
(2)《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认定表》或由认定部门出具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户口簿复印件一套;
(4)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印在同一张纸上)。
5.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需提交如下材料:
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的界定,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文件执行。
6.申报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需提交如下材料:
(1)《2025届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一份(需粘贴本人照片一张);
(2)获得过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需提供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同时由学校到“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身份核查后,提供助学贷款学生名单;
(3)获得过除国家开发银行以外其他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需提供助学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印在同一张纸上)。
(五)政策依据
1.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9〕591号);
2.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吉林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核心内容
对普通高校城乡低保家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到我省省内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就业:自2019年起,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赴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学费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学生攻读最后学历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采取分年度代偿的方式,代偿标准本专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 元。
(二)享受对象
普通高校城乡低保家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赴我省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就业;自 2019年起,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赴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
(三)办理流程
自2023年开始,每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其就业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经初审、公示通过,报各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审核汇总,报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分类核准。
(四)办理地点
毕业生就业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五)申请材料
1.吉林省基层就业人员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
3.毕业证、就业录用手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复印件;
4.银行卡(指定中国工商银行)复印件。
(六)政策依据
吉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2〕1196号)。
八、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创业奖补)
(一)核心内容
(1)创业补贴:自2024年4月22日起,首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创办小微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申请和发放补贴时均为正常运营状态;带动就业3人(含本人)以上并为其按规定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费。(2)创业奖补:已申领上述创业补贴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创业补贴标准为5万元。创业奖补贴标准为5万元,两项补贴均不能与初次创业补贴重复享受。
(二)服务对象
毕业3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
(三)办理地点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到所创办企业注册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四)申请材料
1.创业补贴
(1)申请人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吸纳就业人员连续3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6)正常运营证明:支付工资凭证、劳动合同、纳税或免税凭证;
(7)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2.创业奖补
申请人需提交正常运营3年期间的上述材料,且提供吸纳就业人员累计90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五)政策依据
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等6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九、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购房补贴
(一)核心内容
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县(市、区)及以上实施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且按规定在吉林省缴纳社会保险费。自2024年4月22日起,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首次购买的省内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及实际用途为居住的公寓(不含商业、办公等非住宅)。
补贴标准:博士研究生8万元、硕士研究生5万元、本科生3万元,补贴应按规定依法纳税。
(二)服务对象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包括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同等学历留学人员)。
(三)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地购房后,可到房产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办理地点
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境外和港澳台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申请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4.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5. 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政府机关人员提供《录用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电子证、创业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网签合同签订时间为购房时间申请的,提供网签备案信息;
7.申请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凭证;
8.夫妻双方均符合申领条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政策依据
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等6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招募
(一)核心内容
“三支一扶”计划指的是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并取得服务证书的“三支一扶”人员,直接在服务单位办理落编聘用手续。期间,按月为“三支一扶”人员发放工作生活补贴,同时还享受一次性安家费、考核奖励费等。
(二)服务对象
户籍或毕业院校在吉林省的高校毕业生。
(三)办理流程
按照公告、报名、审核、笔试、复审、面试、体检等流程组织招募工作,参照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标准执行。
(四)办理地点
考生报名可登录吉林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报名平台。
(五)申请材料
1.《“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人员情况登记表》(报名系统自动生成);
2.本人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信网学历证明,岗位对学位有要求的还应提供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职业资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当年招募公告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32 号);
2.年度招募工作具体安排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当年发布的通知公告为准。
援企稳岗篇(3项)
十一、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核心内容
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二)服务对象
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三)办理方式
免申即享。
(四)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吉林省促就业增量政策举措〉的通知》(吉政办发〔2025〕12号)。
十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一)核心内容
继续执行失业保险1%的缴费比例。
(二)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吉林省促就业增量政策举措〉的通知》(吉政办发〔2025〕12号)。
十三、一次性扩岗补助
(一)核心内容
按照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1名上述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使用。
(二)服务对象
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16周岁至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三)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吉林省促就业增量政策举措〉的通知》(吉政办发〔2025〕12号)。
重点群体就业篇(2项)
十四、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一)补贴范围
以下三类的吉林省内户籍人员,在长春市社保局缴纳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1.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3.毕业3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数额的50%,最高不超过当年个体缴费基数100%档次的1/2。
(三)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人员到户籍地(常住地)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四)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社会保障卡;
3.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
4.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承诺书;
6.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五)政策依据
1.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9〕591号);
2.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2014〕52号)。
十五、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一)核心内容
1.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脱贫人员。当年新招用经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或脱贫人员,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时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年新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含个人缴纳的部分。补贴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到所创办企业注册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五)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法人身份证明;
2.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合同;
3.销售服务明细或进货清单凭证;
4.《劳动合同》;
5.《风险承诺书》;
6.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身份证明;
7.《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8.社会保险基金缴费专用票据及缴费名册。
(六)政策依据
1.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9〕591号);
2.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
创业政策篇(6项)
十六、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一)核心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可参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
(二)服务对象
长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合法运营且以服务创业群体、培育市场主体为核心功能的创业孵化基地。
(三)办理流程
1.发布公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局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发布通知。
2.自行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组织相关材料报送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予以退回。
4.实地踏查。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到项目单位进行实地踏查,根据综合情况给出评审意见。
5.结果公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布认定结果。
(四)办理地点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申请材料
1.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情况信息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清晰体现注册时间、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无违规及纠纷佐证材料;
3.房屋产权证明和租房协议;
4.上年度在孵实体及带动用工情况明细表;
5.在孵实体孵化协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带动就业人员缴纳社保相关佐证材料;
6.上年度成功出孵实体明细表;
7.出孵实体入驻协议、出孵协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到达出孵标准或出孵企业经营现状的相关佐证材料;
8.创业培训方案、培训人员签到表及相关佐证培训内容和效果材料;
9.基地运营管理相关制度规范;
10.其他证明基地业绩的相关材料;
11.绩效目标表;
12.承诺书。
(六)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规〔2022〕5号)。
十七、市级返乡入乡创业基地认定
(一)核心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县级返乡入乡创业基地认定为市级返乡入乡创业基地。市级返乡入乡创业基地可参评省级返乡入乡创业基地。
(二)服务对象
返乡入乡创业基地是指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军人等返乡入乡人员在乡镇地域(包括坐落在乡镇地域的县域开发区)内创办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非个体工商户)等,并能够带动一定数量创业户,或带动一定数量人员创业就业。
(三)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县级返乡入乡创业基地向属地县(市)人社局提出申请。
2.材料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组织相关材料报送属地县(市)人社局。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初审,报市人社局。
3.材料审核。市人社局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予以退回。
4.实地踏查。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到项目单位进行实地踏查,根据综合情况给出评审意见。
5.结果公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布认定结果。
(四)办理地点
各县(市)人社局。
(五)申报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正常运营1年以上,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守法诚信经营,无不良征信记录;
2.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配套设施齐全,能够为创业人员提供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3.传统经济作物种植类基地需经营土地面积300亩以上;果蔬等特色经济作物种植类基地需经营土地面积30亩以上;加工流通类基地经营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休闲旅游等地域特 色产业类基地经营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对养殖业、电子商务等其他类别的经营面积不做硬性要求;
4.在申请日之前一年内,累计带动创业户30户以上,或累计带动创业人员和吸纳就业人员50人以上;
5.吸纳就业人员每人每年劳动报酬不低于3000元;
6.能够有效保障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建立用工台账和工资发放台账,按时发放劳动报酬;
7.已命名县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
(六)政策依据
1.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社厅《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22〕911号);
2.《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工作暂行办法》(吉人社办字〔2019〕19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管理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196号)。
十八、创业指导师工作室资金补助
(一)核心内容
对市域内创业指导、创业活动、创业宣传效果好的创业指导师工作室,经评审合格,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
(二)享受对象
市域内由核心领办人和创业服务载体共同建设的符合条件的创业指导师工作室。
(三)办理流程
驻长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中省市直单位直接向市人社局申报。其他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初审汇总上报市人社局。
(四)申请材料
1.创业指导师工作室申报表;
2.申请报告(包括工作室简介、申报工作室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服务团队建设情况、开展创业指导的措施和成效等);
3.创业指导师工作室服务团队人员情况统计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4.创业指导实例统计表;
5.开展创业活动相关材料;
6.其他工作室运营管理相关材料。
(五)政策依据
1.《创业指导师工作室建设技术指引(试行)》(中就培〔2024〕60号);
2.《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引领支撑长春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人组办字〔2025〕1号)。
十九、马兰花创业培训
(一)核心内容
符合条件人员可以在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免费参加创业培训课程。
(二)享受对象
各类院校(含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院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转岗职工、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即将刑满释放人员。
(三)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地(或常住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参加培训申请。
(四)办理地点
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
(五)政策依据
1.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6号);
2.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长人社联〔2020〕12号)。
二十、创业担保贷款
(一)核心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贴息的政策性贷款业务。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额度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每人额度最高33万元,合计额度最高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高为3年,并按规定予以贴息。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吸纳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额度400万元、最长期限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二)享受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三)办理流程
贷款申请人向创业地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提出申请,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签订有关合同,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四)办理地点
省、市(州)、县(市、区)创业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银行。
(五)申请材料
1.贷款申请人为个人的填写《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及相关材料,其中自然人反担保的,需提供反担保人收入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抵押反担保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免除反担保的,无需提供材料;
(4)合伙创业的还需提供证明符合条件人员合伙创业的合伙协议或章程;
(5)个人信用报告(已婚需提供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贷款申请人为需要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企业填写《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企业担保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营业执照、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原件和复印件;
(2)企业简介与企业章程;
(3)财务资料: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当年新成立企业提供上月财务报表);
(4)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相关材料: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或《劳动合同》企业工资表、符合条件人员名册及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5)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及相关材料(如:抵押反担保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对不需要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企业申请贴息扶持的,需填写《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企业贴息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营业执照、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原件和复印件;
(2)企业简介;
(3)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相关材料: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或《劳动合同》、企业工资表、符合条件人员名册及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社厅《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长银发〔2020〕186号)。
二十一、初次创业补贴
(一)核心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初次创业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只能申领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二)补贴对象及申请条件
2018年1月1日起,首次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小微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和退役军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
2.脱贫人口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3.返乡农民工或退役军人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在乡镇及乡镇以下。
(三)办理地点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提交申请材料。外地在长春市创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申请,并填写《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申请表》。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困难人员《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返乡农民工户口簿及外出务工证明,退役军人退出现役证或转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合同等);
6.经营证明(销售服务明细、进货清单凭证、纳税或免税凭证,银行流水或转账记录等)。
(五)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2.《关于做好初次创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0〕20号);
3.《人社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129号)。
技能培训篇(4项)
二十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主要内容
是指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在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单位或个人的补贴。
(二)享受对象
1.企业职工:企业在岗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民办非企业用工、个体工商户用工)。
2.就业重点群体: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脱贫劳动力、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及离校两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中高职院校(含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等。
3.经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列入培训范围的其他人员。
(三)办理流程
由培训机构或企业向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
(四)办理地点
全市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
(五)申请过程和材料
1.申请
企业职工的各类培训按照属地原则,由各企业向属地人社部门提交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
申请培训机构组织就业困难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由培训机构向培训地人社部门提交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
2.审核
人社部门核查企业和培训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
2.1企业职工培训提交材料:培训计划、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社保证明、培训视频资料、考核试卷图片、证书等。
2.2就业重点群体培训提交材料:居民身份证、具体人员类别的身份证明(如退役军人证件、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件等)、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培训视频、考核试卷图片、证书、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公益类培训机构也可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协议等。
3.拨付
采取购买服务成果的方式,学员免交培训费,培训后按照培训合格人数将培训补贴直补企业、定点培训机构。
(六)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人社规〔2024〕3号);
2.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长人社联〔2020〕12号);
3.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长人社联〔2021〕13号);
4.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过渡期间长春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长人社联〔2023〕9号)。
二十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一)核心内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审批。
(二)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三)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受理-办结。
(四)办理地点
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长春市华光街700号)。
(五)申请材料
1.《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3.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章程;
4.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等)的复印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5.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7.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货币资金以外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8.用作办公、培训的场地证明及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自有场地的民办培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
9.满足教学和实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10.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目录。
(六)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十四、长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备案
(一)核心内容
对提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的企业开展技术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备案后可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认定范围
企业面向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办理流程
首先,由企业按照隶属关系向长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申请报告及备案材料。其次,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开展技术评估并将评估意见上报局长办公会,通过市人社局官方网站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最后,经省人社厅审议后通过的机构,由省人社厅出具备案回执,并在官方网站公示。
(四)办理地点
长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
3.诚信承诺书;
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工作实施方案;
5.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6.场地有效证明文件;
7.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合格手续(意见书)、经消防检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检测报告;
8.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和国家职业标准目录清单;
9.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名册;
10.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内部质量督导员名册;
1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命题专家名册;
1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考评人员名册;
1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职业(工种)场地设施设备清单;
1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理论知识考场情况统计表;
15.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技能考核考场情况统计表;
16.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题库或卷库清单及明细表;
17.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汇编。
(六)政策依据
1.《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发〔2020〕9号);
2.《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规〔2025〕1号)。
二十五、长春市职业资格证书补、换发
(一)核心内容
长春市人社部门颁发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换发。
(二)享受对象
证书持有人。
(三)办理流程
由证书持有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长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原发证单位权限受理,经审核后出具补、换发证明。
(四)办理地点
长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五)申请材料
证书内容中证书编号、身份证件号码信息。
(六)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42号)。
就业服务篇(5项)
二十六、失业登记
(一)核心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
(二)享受对象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
(三)办理流程
1.线下办理。经办机构将失业人员信息录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比对或工作人员调查方式,对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失业状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即为办理成功,将办理结果反馈申请者本人。
2.线上办理。准确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信息;通过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分配至申请人常住地经办机构审核;办理结果通过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手机短信平台反馈至申请人。
(四)办理地点
1.线下办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性服务场所和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2.线上办理。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吉事办小程序、吉林人社微信公众号、吉林智慧人社手机APP、吉林就业创业网,以及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开设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网上服务大厅www.12333.gov.cn、“掌上12333”APP)。
(五)申请材料
1.内地(大陆)居民: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港澳台居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六)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七)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2018年分别修订);
3.《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GB/T 33534-2017);
4.《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7月31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31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24日第十二届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吉人社联字〔2019〕187号);
6.《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
7.《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和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吉人社发〔2020〕21号)。
二十七、就业登记
(一)核心内容
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
(二)享受对象
用人单位或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
(三)办理流程
受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时,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信息录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将办理结果反馈用人单位;全程记录后续提供服务情况。已办理社保参保登记、劳动用工信息备案的用人单位通过系统信息共享自动登记,无需申请办理。
受理劳动者就业登记时,对劳动者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信息录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将办理结果反馈劳动者本人;全程记录后续提供服务情况。
(四)办理地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通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性服务场所和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办理。
(五)申请材料
一是用人单位为未办理劳动用工信息备案和社会保险登记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被招用劳动者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劳动合同;
二是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营业执照副本;
三是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承诺书。
(六)办理时限
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定的情况下,经办机构即时办结。
(七)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2018年分别修订);
3.《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GB/T 33532-2017);
4.《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7月31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31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24日第十二届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吉人社联字〔2019〕187号);
6.《关于进一步优化就业失业登记服务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8〕175号)。
二十八、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核心内容
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二)享受对象
下岗失业人员、大龄失业人员、残疾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三)办理流程
1.自愿申请
申请人均可通过线上和线下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并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城镇居住证明材料)。
线下:向常住地(或户籍地)街道(乡镇)、社区就业公共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线上:通过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吉事办手机APP和小程序、智慧人社手机 APP、吉林人社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提出申请。
2.初审公示
街道(乡镇)、社区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初审,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上报县(市、区)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初审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3.复核认定
县(市、区)人社部门或所属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复核审验,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复审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4.办理结果反馈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告知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公共服务等事项。
(四)责任主体
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
(五)申请材料
1.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其它可以证明下岗失业人员身份的相关凭证、户口簿(或城镇居住证明)、居民身份证;
2.大龄失业人员:户口簿(或城镇居住证明)、居民身份证;
3.残疾失业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口簿(或城镇居住证明)、居民身份证;
4.零就业家庭成员:户口簿(或城镇居住证明)、居民身份证;
5.低保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户口簿(或城镇居住证明)、居民身份证;
6.失地农民: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户口簿(或城镇居住证明),居民身份证;
7.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等证明材料、户口簿(或城镇居住证明)、居民身份证。
(六)政策依据
吉林省人社厅 《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发〔2022〕10号)。
二十九、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一)核心内容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
(二)服务对象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拟申请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三)办理流程
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决定、送达、公告的流程办理。
(四)办理地点
市级或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窗口。
(五)申请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1份;完整、真实);
2.公司章程。提供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如有变更股东事项的,请提供市场局备案的《企业变更情况登记表》(复印件1份;材料真实、复印件清晰);
3.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1)新登记注册的公司提供验资报告。(2)企业已成立半年以上的,提供近期财务专项审计报告。(3)公司变更过股东并且原股东已实缴注册资本金的,提供原始验资报告及近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1份;材料真实、复印件清晰;同时提供出租房屋权属凭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5.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和购买凭证(复印件1份;材料真实、复印件清晰。缺少此项申请材料的企业,在做出30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的承诺后,可采取承诺制审批。企业在达到告知承诺书所列的全部要求后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依法制定,制度内包含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专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六)政策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19号令)。
三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一)核心内容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
(二)服务对象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拟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办理流程
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决定、送达、公告的流程办理。
(四)办理地点
市级或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窗口。
(五)申请材料
1.设立
(1)吉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企业章程;
(5)管理制度;
(6)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7)经营场所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协议;
(8)人力资源资格证书;
(9)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2.变更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
(4)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3.注销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注销审批表;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六)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